(2012)甬慈商外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2-03-29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慈溪市太平洋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宁波天莱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宁波中发包装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太平洋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宁波天莱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宁波中发包装有限公司,宁波天一担保有限公司,宁波洛晟工贸有限公司,王志地,王玲娥,杨惠伟,王玲玲,周国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商外初字第32-1号原告:慈溪市太平洋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浒山街道孙塘南路161号三楼。组织机构代码75327321-4法定代表人:郑祥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炯杰,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彦江,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天莱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慈东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徐君权,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宁波中发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慈东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杨惠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7101159131被告:宁波天一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白沙路街道嘉里商务大厦1号楼15-3、15-5。组织机构代码79602943-0法定代表人:周国瑞,该公司执行董事。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6701054718委托代理人:卢万庆,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龚旭,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洛晟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慈东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杨志匡,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王志地,男,196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被告:王玲娥,女,197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被告:杨惠伟,男,197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系宁波中发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浙江省慈溪市慈溪经济开发区。被告:王玲玲,女,197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慈溪经济开发区。被告:周国瑞,男,1967年1月5日出生,汉族,系宁波天一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浙江省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太平洋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天莱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宁波中发包装有限公司、宁波天一担保有限公司、宁波洛晟工贸有限公司、王志地、王玲娥、杨惠伟、王玲玲、周国瑞追偿权、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2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志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太平洋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王志地的起诉。审 判 长 许建素审 判 员 王传亭代理审判员 沈 平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戚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