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潢刑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2-03-29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克龙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潢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潢刑初字第53号公诉机关潢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克龙,男,59岁。潢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潢检刑诉(2011)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克龙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玉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克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克龙在1991年2月份至1992年7月份先后伙同他人盗窃潢川县仁和镇谭围村村民刘开勋的黄犍牛一条,村民杨xx鸭子80余只;盗窃白店乡桂陈村村民吴xx的水牛一条、传流店乡陈营村村民张xx的母水牛一条,总计价值3千余元;上述事实,检察机关提供了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证明。认为被告人张克龙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数额较大,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惩处。被告人张克龙辩解没有盗窃白店乡桂陈村村民吴xx及传流店乡陈营村村民张xx的水牛。经审理查明:一、1991年2月份的一天夜晚,被告人张克龙伙同黄天成(已判刑)经预谋后,窜至潢川县仁和镇谭围村向北村民组,盗走村民刘开勋拴在厨房内的黄犍牛一条(价值800元),二人连夜将牛拉到张克龙大妈的空房内,将牛勒死,牛肉瓜分。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供的,并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刘xx之子的证言:九一年腊月份,我父亲饲养的一条价值八百元的黄牛被盗,后听说是黄天成、张克龙偷的。2、证人刘二x证实:曾经看到那天夜里黄天成等人在弄肉过夜。3、证人刘三x证言:听刘二x说黄天成、张克龙把谁的牛偷杀了。后来,我把这事同仁和乡谈围村丢牛的刘开勋的儿子说了。4、同案人黄天成供述:当天偷牛后我和张克龙把牛拉到张克龙的大妈家,他大妈住的是两间房,房子闲着,在那给拉来的黄牛勒死了,然后我俩给牛肉分了。5、相关书证、物证照片在卷证实。二、1992年5月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张克龙窜至潢川县白店乡桂陈村南营村民组,将村民吴xx的一头水牛(价值1200元)盗走,后与张克炎(已判刑)一起将此牛拉往商城县双铺乡万楼村张克炎的舅舅万大炳家,将该牛以72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赃款二人瓜分。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供的,并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吴xx陈述:1992年5月3日夜,我自养的一头水牛被盗,后经查找了两个多月在商城县双铺乡找到,是传流店乡陈营村的张克龙偷的,因牛已卖出去,通过派出所赔了我800元钱。2、证人袁xx证实:1992年5月份,张克炎和张克龙拉一条牛到其居住地出售。3、证人黄xx证言:1992年5月间,潢川传流店来两个男青年拉一条水牯子,要在我行出售,讲好价700元。说好后,卖牛人没有证明,他到万楼村写来一个证明,证明是本村的牛,我跟买主安排一定要有证明再付款。当时李春凭万xx的证明才买的牛。4、证人万xx证言:1992年5月份,张克炎到我办公室找我要写一个卖牛的证明,并说牛是他自己的,我就给他写了一个证明,加盖了万楼村的公章。5、同案人张克炎口供:1992年5月,张克龙偷一条水牛让我同他一块到商城俺舅那去卖,去后买牛的要证明,后来我让万楼村会计万xx开了一份证明,这条牛卖了720块钱,我一分也没要。6、潢川县白店乡牲畜交易所证明:白店乡桂陈村村民吴xx自家养的水牛一条,按当时的价格价值在1200元左右。7、相关书证、物证照片在卷证实。三、1992年7月13日夜,被告人张克龙伙同张克坤、张克炎(均已判刑)窜到潢川县传流店乡陈营村袁粉坊村民组张xx家,将张的一条母水牛(价值1200余元)盗走,由张克炎、张克坤将牛牵到商城县双铺乡万楼村民组万大炳家,伺机卖牛,后被失主得知,将牛追回。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供的并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张xx陈述:1992年7月10日早晨,我发现自家养的水牛被盗,因怀疑张克炎有偷摸行为,我便于17日带九人到商城县双铺乡境内打听,当地牛贩子说前几天有两个潢川人拉条水牛来要卖,得知牛的下落后,我们找到张克炎的舅家把牛找回来了。2、证人丁xx证实,张xx家的牛丢后,我和其他村民都帮着寻找,最后在商城县双铺乡万楼村万大炳家将牛找到。3、证人袁xx证言:张克坤和一个男青年拉一条水牛来我家,第二天张克龙来了,俺不知道他和张克炎咋说的。张克龙走了,第三天就有人来找牛了。当时我不知道牛是偷来的,后来派出所的人来了,我让人家把牛拉走了。4、证人万xx证言:那天我看到张克炎和一男青年拉来一条水牛,要和我换牛,我没有换。第二天潢川县传店的来人找牛,人家来说这牛是他的,要牵回,最后派出所来人了,牛被失主牵回了。5、同案人张克炎供述:1992年7月,有一天夜里,张克坤到我家叫我,说有一条牛让我拉到俺舅那去卖,卖后给我200元钱,我答应了。夜里12点左右,我和张克坤走到本村一块旱田里,见张克龙在那,旁边有一头水牛,我当夜和张克坤一块把牛拉到了商城俺舅家,第三天这条牛的主人找去了,把牛追回了。6、同案人张克坤供述:1992年7月,那天是我和张克龙去偷的牛,牛牵出来后,我把张克炎从床上喊起来的,张克龙让我和张克炎去的商城,牛没卖掉被失主追回来。7、潢川县传流店乡牲畜交易所证明:袁粉坊村张xx自家养的水牛价值1200元左右。8、相关书证、物证照片在卷证实。四、1992年7月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张克龙伙同张克坤、张克炎(均已判刑)窜到潢川县仁和镇谭围村大竹园村民组,将该组村民杨xx散放在水塘的80余只鸭子(价值300余元)盗走。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供的,并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杨xx陈述:1992年春上,我买来三百只鸭子,到了七月份还有八九十只,每只有二至三斤重。一天夜里小偷给鸭子从水塘里赶走了,还剩下有二只没有偷走。当时每只鸭子价在1.7-1.8元/斤,计款有300元。我估计偷鸭子的人是传店的。2、证人张xx证实:张克龙经常在外偷鸡,有一次听他说,他又弄了人家的鸭子吃。3、同案人张克炎供述:张克龙有一天给我家送有五六个鸭子,但我没敢问他鸭子从哪里弄来的。4、同案人张克坤供述:1992年7月的夜里七八点钟,张克龙、张克炎和我携带两个麻袋到仁和乡谭围村大竹园的水塘里偷有三四十只鸭子,每人分六、七只吃,余下的由张克炎拿到街上卖了。5、相关书证、物证照片在卷证实。6、潢川县公安局传流店派出所证明:该所干警于2011年9月17日在杭州市余杭区将被告人张克龙抓获。本院认为,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克龙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被告人张克龙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的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辩解没有盗窃村民吴xx和张xx的水牛,与事实不符,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克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1年9月17日起至2012年9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宏琰人民陪审员 许学立人民陪审员 刘海泉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方大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