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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海法舟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2-03-2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袁某某、袁东耀某某与沈某某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某某,袁东耀某某,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海法舟保字第35号申请人:袁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委托代理人:郑某某。被申请人:沈某某。申请人袁东耀某某,于2012年3月日28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沈某某银行存款30万元或等值其他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袁某某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自即日起,冻结被申请人沈某某银行存款30万元或等值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该财产保全。本案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就有关海事请求提起诉讼的,可将上述费用列入诉讼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夏关根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项盼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