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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邹民初字第702号

裁判日期: 2012-03-2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孔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邹城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底稿(共页)签发人:××××年××月××日审核人:××××年××月××日拟稿单位:北宿法庭拟稿人:刘传生裁 判结果准予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邹民初字第702号原告:孔某,男,198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兖矿集团电解铝厂电解二车间职工,住邹城市邹城市昌平山路安馨居小区3号楼1单元501室。被告:张某,女,1983年5月3日出生,汉族,兖矿集团北宿煤矿洗煤车间职工,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刘传生审判员张强人民陪审员范家法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徐永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