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内民三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2-03-29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杨振为与郑州市海嘉食品有限公司、张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振为;郑州市海嘉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张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内民三初字第16号原告杨振为,男,197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军民,内黄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州市海嘉食品有限公司地址:郑州市城东路263号被告张建华,男,198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原告杨振为与被告郑州市海嘉食品有限公司、张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件审理期间原、被告双方已协商解决,原告于201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振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魏希群审判员 石红斌审判员 康运庄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磊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