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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内民三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2-03-29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杨振为与郑州市海嘉食品有限公司、张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振为;郑州市海嘉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张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内民三初字第16号原告杨振为,男,197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军民,内黄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州市海嘉食品有限公司地址:郑州市城东路263号被告张建华,男,198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原告杨振为与被告郑州市海嘉食品有限公司、张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件审理期间原、被告双方已协商解决,原告于201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振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魏希群审判员  石红斌审判员  康运庄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磊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