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吉丰执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2-03-29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美娜、裴善余、吉林市娜娜托管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中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王美娜,裴善余,吉林市娜娜托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吉丰执字第155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贵阳小区**号。法定代表人:杨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美娜,女,197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吉林市娜娜托管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裴善余,男,196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吉林市娜娜托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市丰满区。法定代表人:王美娜,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美娜、裴善余、吉林市娜娜托管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7月11日,在本院立案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1年8月2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在限期内未能履行给付义务。2011年9月,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在市所属银行及房产、车管部门均未查出可供执行财产,后经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有两台大型普通客车可供执行,经调查被执行人两台客车是接送小学生上下学,无法采取强制措施,2011年11月18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两台客车车籍。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0)吉丰民二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国光审 判 员 姜洪波代理审判员 王 力 功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瑞 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