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永民二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2-03-29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姜建国与姜凤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建国,姜凤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永民二初字第85号原告姜建国,住永吉县。委托代理人刘淑文,吉林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凤起,住吉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建国与被告姜凤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纠纷,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2.50元由原告姜建国负担。审判员 吴延军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于 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