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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永民二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2-03-29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姜建国与姜凤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建国,姜凤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永民二初字第85号原告姜建国,住永吉县。委托代理人刘淑文,吉林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凤起,住吉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建国与被告姜凤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纠纷,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2.50元由原告姜建国负担。审判员  吴延军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于 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