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奉执民字第556号
裁判日期: 2012-03-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德民与俞圣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奉执民字第556号原告王德民与被告俞圣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30日作出的(2011)甬奉商初字第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德民于2012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俞圣家名下的位于奉化市南山路79号及城基路198的房产已被本院查封。对该处房产,本院认为暂不宜处理。被执行人俞圣家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截止2012年3月29日,被执行人俞圣家尚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王德民借款250000元及利息60000元,合计31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975元、执行费45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甬奉执民字第55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阳昉审 判 员 庄亚平助理审判员 宣小虎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梅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