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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肥东民二初字第00130号

裁判日期: 2012-03-2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合肥市华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合肥市宏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市华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合肥市宏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肥东民二初字第00130号原告:合肥市华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合马路与店忠路交叉口。组织机构代码:68496976-X。法定代表人:丁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诚,安徽华洋邦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市宏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龙泉西路14号。法定代表人:王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万弘、张辉,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市华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市宏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28日以本债权未到期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市华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050元,减半收取为5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德华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石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