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城执字第102-1号
裁判日期: 2012-03-2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孙志铎、邹美英等与刘雪、刘世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志铎,邹美英,王爱辉,孙玺,刘雪,刘世岗,刘永乐,何志辉,法人王爱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城执字第102-1号申请执行人孙志铎,男,1944年7月11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申请执行人邹美英,女,1943年7月12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申请执行人王爱辉,女,1970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申请执行人孙玺,男,1995年3月18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法定代理法人王爱辉,女,1970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刘雪,女,1986年1月7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刘世岗,男,1962年7月19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刘永乐,男,1983年11月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被执行人何志辉,男,1979年4月8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申请执行人孙志铎、邹美英、王爱辉、孙玺与被执行人刘雪、刘世岗、刘永乐、何志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1)城少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付款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1)城少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申请部分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清芬审判员 蒋 涛审判员 李 跃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田国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