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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武民一初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12-03-29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民一初字第545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刘站红,河北衡水公正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于201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担负。审判员  刘盼新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