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武民一初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12-03-29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民一初字第545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刘站红,河北衡水公正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于201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担负。审判员 刘盼新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