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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汕河法民一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2-03-29

公开日期: 2020-03-05

案件名称

彭某某、余某某等与罗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余某某;罗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

全文

广东省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汕河法民一初字第2号原告彭某某,男,住广东省陆河县,原告余某某,女,住广东省陆河县,委托代理人彭某甲,男,住广东省陆河县。被告罗某某,女,住广东省陆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余某某诉被告罗某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3月2日以“原、被告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余某某请求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余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0元,由原告彭某某、余某某承担。审判员  陈永凡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