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乐阿民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2-03-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迟某甲与迟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迟某甲,迟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乐阿民初字第85号原告迟某甲。被告迟某乙。现在潍坊市汽车修配厂上班。本院在审理原告迟某甲诉被告迟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迟某甲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享有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迟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学友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艳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