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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北新民初字第01034号

裁判日期: 2012-03-2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马思涵与被告费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思涵,费云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北新民初字第01034号原告马思涵,女,198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被告费云飞。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思涵与被告费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思涵于201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思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思涵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立永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