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北新民初字第01034号
裁判日期: 2012-03-2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马思涵与被告费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思涵,费云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北新民初字第01034号原告马思涵,女,198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被告费云飞。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思涵与被告费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思涵于201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思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思涵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立永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