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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安铜民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2-03-29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程某某、张某甲、张某乙与张某丁赡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铜民初字第31-1号原告程某某,女,1945年5月26日生,汉族。原告张某甲,男,1974年5月7日生,汉族。原告张某乙,男,1978年11月14日生,汉族。三原告监护人张某丙,男,1941年4月15日生。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章亮、徐建平,系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丁,女,1965年3月2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崔瑞祥,系安阳市文峰区东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三原告程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诉被告张某丁赡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张某丁对三原告的监护人张某丙提起了撤销监护资格之诉,本案的审理须以上述撤销之诉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始能进行,故本案应予中止诉讼。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杜鸿宇审判员  李晓亮陪审员  任慧亮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俊杰2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