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温苍龙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2-03-2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某某,蔡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苍龙保字第11号申请人:黄某某。被申请人:蔡某某。申请人黄某某因与被申请人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蔡某某所有的座落于苍南县龙港镇龙宁二街50号一层及龙港镇华府公寓608室予以查封。申请人已提供浙c×××××小型轿车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蔡某某名下的座落于苍南县龙港镇龙宁二街50号一层、登记在蔡某某名下(共有人为肖少微)的座落于苍南县龙港镇华府公寓608室两套房产,未经本院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处分(本次查封的期限为二年,自2012年3月29日至2014年3月28日止);二、停止办理登记在黄某某名下的浙c×××××小型轿车的过户手续(期限为一年,自2012年3月29日至2013年3月28日止)。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黄通利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少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