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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永民执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2-03-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李希云与岳有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岳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永民执字第11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无职业,住永吉县。被执行人:岳某某,男,汉族,住永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2012)永民一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判员  樊明鑫审判员  于洪军审判员  焦桂香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