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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吉丰执恢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2-03-29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于敬波与吉林省天佑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敬波,吉林省天佑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吉丰执恢字第82号申请执行人:于敬波,男,196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蛟河市。被执行人:吉林省天佑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丰满区。法定代表人:王瑞富,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于敬波与吉林省天佑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2日立案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10622.4488元,尚欠82000未履行。因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于2010年7月8日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后经另案发现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王瑞富在多家银行有存款,该案于2011年10月26恢复执行,本院于2011年10月27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其法定代表人王瑞富银行存款95000元扣划至本院,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3月29日,将此款提取,故该案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09)吉丰民一初字第386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该案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国光审 判 员 王润祥审 判 员 赵   文   明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高   瑞   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