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碑执字第00353号

裁判日期: 2012-03-29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崔卫军与陕西云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崔卫军;陕西云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执字第00353号申请执行人崔卫军,男,汉族,1970年11月10日出生,陕西警官职业学院职工,住。被执行人陕西云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乐居南路**秦晋商务大厦****。法定代表人孟熙栓,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崔卫军与被执行人陕西云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碑民一初字第001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崔卫军于2012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万元,申请人尚未受偿10万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碑执字第0035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再立案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治峰审 判 员  查永谦助理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柳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