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五民二初字第00116号
裁判日期: 2012-03-29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五河经济开发区沫河口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与安徽省恒安投资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五河经济开发区沫河口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安徽省恒安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五民二初字第00116号原告:五河经济开发区沫河口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五河县沫河口镇。法定代表人:李建兵,该单位主任。委托代理人:刁连斗,该单位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凌志远,安徽凌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恒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五河县沫河口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陈迎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五河经济开发区沫河口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与被告安徽省恒安投资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五河经济开发区沫河口工业区管理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70元,减半收取17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云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