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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磐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2-03-29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任某某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故意毁坏财物罪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磐刑初字第31号公诉机关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某某,男,48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1年10月27日被磐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马某某,吉林洁廉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以磐检刑诉字(2011)第3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2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决定撤回起诉的理由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金学志代理审判员  臧巍威人民陪审员  杨春山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梁 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