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杭萧临商初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2-03-29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陈日才与陈春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日才,陈春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萧临商初字第353号原告陈日才。被告陈春桥。原告陈日才诉被告陈春桥、陈梅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乐音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期间,原告撤回对陈梅青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同年3月29日,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日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春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陈日才诉称: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0年1月10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份。因被告至今未返还原告借款,故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借款10000元。被告陈春桥未作答辩。原告陈日才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借据一份。上述证据,虽未经被告当庭质证,但经本院审查,认为证据是客观、真实的,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被告陈春桥未提供证据。根据法庭调查,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10年1月,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份,内容如下:今因资金周转所需借到现金人民币10000元,该款定于2010年2月10日之前一次性归还。后陈美庆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约定在2011年10月1号归还。因被告陈春桥及陈美庆至今未返还原告借款,2012年2月28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支持其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返还原告借款,应承担返还所欠借款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视为对原告的主张及诉讼请求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陈春桥返还陈日才借款1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陈春桥负担。陈日才同意由陈春桥负担的受理费25元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向其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代理审判员  李乐音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朱世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