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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莲民二初字第00582号

裁判日期: 2012-03-2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李平原诉被告李兰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李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二初字第00582号原告李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xx,男,xx年x月x日出生。被告李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诉被告李x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平原于201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x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x承担。审判员  朱保建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晨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