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莲民二初字第00582号
裁判日期: 2012-03-2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李平原诉被告李兰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李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二初字第00582号原告李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xx,男,xx年x月x日出生。被告李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诉被告李x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平原于201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x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x承担。审判员 朱保建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晨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