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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建商初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2-03-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蓝某某、黄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蓝某某,黄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建商初字第388号原告吴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乙。被告蓝某某。被告黄甲。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蓝某某、黄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2年3月21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其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191元。但原告未按期交纳,也未提出缓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卢志荣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爱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