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建商初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2-03-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蓝某某、黄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蓝某某,黄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建商初字第388号原告吴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乙。被告蓝某某。被告黄甲。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蓝某某、黄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2年3月21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其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191元。但原告未按期交纳,也未提出缓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卢志荣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爱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