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右民一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2-03-29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梁晓燕与黄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晓燕,黄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右民一初字第80号原告梁晓燕,女,1988年8月1日出生,汉族,玉林市玉州区人,个体户,住百色市右江区。被告黄敏,男,1978年11月20日出生,壮族,百色市右江区人,无固定职业,住百色市右江区。身份证号码:452601197811203036原告梁晓燕诉被告黄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瑞兴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1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王绍庄担任法庭记录。原告梁晓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晓燕诉称,2011年7月13日,被告以资金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13000元,并约定2011年11月1日前偿还。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拒不偿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3000元。原告为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被告黄敏借条原件,证明被告黄敏向其借款的事实。被告黄敏不到庭应诉,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权利。故本院对原告所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黄敏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黄敏偿还原告梁晓燕借款13000元。案件受理费124元,减半收取62元,由被告黄敏负担。上述应履行的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支付本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60×××97,开户行:农行百色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王绍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