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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西刑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2-03-29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蔡显友、霍平华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显友,霍平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杭西刑初字第249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显友。因本案于2011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被告人霍平华。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11月12日被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本案于2011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朱斌。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12)2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显友、霍平华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苏永达,被告人蔡显友、被告人霍平华及其指定辩护人朱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1年9月17日,被告人蔡显友、霍平华伙同陈奕龙(另案处理)在本市西湖区骆家庄西苑一区239号4楼一出租房,采用爬窗入室的方式,窃取何某的联想牌V470型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3712元)。2、同年10月6日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蔡显友、霍平华在本市西湖区骆家庄西苑一区217号408号房间,采用爬窗入室的方式,窃取赵某的长城牌A85型上网本一台(价值人民币960元);后被告人蔡显友、霍平华伙同陈奕龙于当日再次到上述地点,采用同样的方式,窃取赵某的另一台长城牌A85型上网本(价值人民币960元)。3、同年10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蔡显友、霍平华伙同陈奕龙在本市西湖区骆家庄西苑一区71号404房间,采用爬窗入室的方式,窃取许某的联想牌T410i型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4836元)。4、同年11月初的一天凌晨1时许,被告人蔡显友、霍平华伙同陈奕龙在本市西湖区骆家庄西苑一区73号4楼一出租房,采用撬窗的方式,从窗户伸手进入室内窃取屠某放置于窗户旁桌子上的华硕牌F83型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2106元)。5、同年11月9日15时许,被告人蔡显友、霍平华在本市西湖区益乐新村北四区44幢4楼16号房间,采用竹棍勾取的方式,窃取舒某的东芝牌C308型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1702元)。6、同年11月12日左右的一天16时许,被告人蔡显友、霍平华伙同陈奕龙在本市西湖区益乐新村北四区23号4楼6号房间,采用爬窗入室的方式,窃取林某的联想牌E42型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1250元)、宏基牌4741G型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3813元)。7、同年11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蔡显友、霍平华伙同陈奕龙在本市西湖区五联东苑61号402房间,采用爬窗入室的方式,窃取叶某的索尼牌DSC-W330型数码相机一架(价值人民币1020元)、龙波牌男式石英手表一块(价值人民币261元),后被当场抓获。综上,被告人蔡显友、霍平华盗窃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0620元。赃物索尼牌DSC-W330型数码相机一架及龙波牌男式石英手表一块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叶某。上述事实,被告人蔡显友、霍平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陈奕龙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何某、赵某、许某、屠某、舒某、林某、叶某的陈述,证人毛某、殷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据登记清单及照片、发还物品清单、情况说明、发票、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显友、霍平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蔡显友、霍平华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蔡显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15日起至2014年11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以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霍平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自2011年11月15日起至2014年11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以后十日内缴纳);三、未追回的赃物责令被告人蔡显友、霍平华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伍正龙人民陪审员  都琍华人民陪审员  茅荣伟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园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