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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拱商初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2-03-29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浙江钢益物资有限公司与浙江联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浙江钢益物资有限公司;浙江联成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拱商初字第396号原告浙江钢益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月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孟德荣、孔磊。被告浙江联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震东。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钢益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联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钢益物资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27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钢益物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钢益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4元,由原告浙江钢益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姜新农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邓 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