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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枣民三初字第1142-1号

裁判日期: 2012-03-29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河北衡奥交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仝卫忠、屈新芳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衡奥交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仝卫忠,屈新芳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枣民三初字第1142-1号原告河北衡奥交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洪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忠钦,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仝卫忠。被告屈新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衡奥交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诉被告仝卫忠、屈新芳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衡奥交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财产保全费720元,共计147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安章红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武晓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