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中法民终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2-03-2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深圳市菲亚伏实业有限公司与汪树根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240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民终字第2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菲亚伏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志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佟凯祥,广东国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汪树根。上诉人深圳市菲亚伏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汪树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1)深南法民一初字第16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菲亚伏实业有限公司以另循其他途径解决纠纷为由,于201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市菲亚伏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深圳市菲亚伏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菲亚伏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辉辉代理审判员 陈俊松代理审判员 唐国林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易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