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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洪山张民商初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2-03-29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武汉市联合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运辉建材有限公司、蔡友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联合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湖北运辉建材有限公司,蔡友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洪山张民商初字第00024号原告:武汉市联合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武东路特一号。法定代表人:彭韬,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湖北运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烽火村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方佰厚,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蔡友运,男,195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联合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北运辉建材有限公司、被告蔡友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联合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运辉建材有限公司、被告蔡友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联合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联合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运辉建材有限公司、被告蔡友运的起诉。案件诉讼费500元由原告武汉市联合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汉明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晓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