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全民一初字第00272号
裁判日期: 2012-03-29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周华勇、张卫勇(张勇)与张卫勇、高红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华勇,张卫勇,高红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全民一初字第00272号原告:周华勇。被告:张卫勇。被告:高红芳。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俤,安徽椒陵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华勇诉被告张卫勇、高红芳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华勇于201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卫勇、高红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华勇撤回对被告张卫勇、高红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撤诉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兴权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孟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