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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孝昌民初字第00109号

裁判日期: 2012-03-29

公开日期: 2020-08-11

案件名称

付艳与徐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付艳;徐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三款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鄂孝昌民初字第00109号 原告付艳,女,1983年2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孝昌县。 被告徐群,男,198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孝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艳诉被告徐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50元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付艳负担。 审判员  胡云华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 书记员  郑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