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623号
裁判日期: 2012-03-29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肖雄与张丑堂、张笑武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雄,张丑堂,张笑武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623号原告肖雄。委托代理人段淑武。被告张丑堂。被告张笑武。本院在审理原告肖雄诉被告张丑堂、张笑武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2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91元,由原告肖雄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霞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毛仁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