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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民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2-03-29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金子春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公司、徐海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子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公司,徐海战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民初字第160号原告:金子春,男,196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安徽省利辛县。委托代理人:陈恺恺,浙江麦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牛山镇幸福北路46号。代表人:桑卫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沈恒立,男,196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所江苏省东海县。被告:徐海战,男,197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江苏省东海县。委托代理人:严军,浙江舜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子春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公司、徐海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子春于201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子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10元,减半收取计355元,由原告金子春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张景华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岑静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