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1149-1号
裁判日期: 2012-03-29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吴义忠与彭道勇、朱海燕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义忠,彭道勇,朱海燕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1149-1号原告:吴义忠。被告:彭道勇,出生年月不详。被告:朱海燕,出生年月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义忠与被告彭道勇、朱海燕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义忠于201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义忠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义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7元,减半收取33元,由原告吴义忠负担。审判员 梁越琪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尹中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