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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1149-1号

裁判日期: 2012-03-29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吴义忠与彭道勇、朱海燕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义忠,彭道勇,朱海燕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1149-1号原告:吴义忠。被告:彭道勇,出生年月不详。被告:朱海燕,出生年月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义忠与被告彭道勇、朱海燕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义忠于201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义忠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义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7元,减半收取33元,由原告吴义忠负担。审判员  梁越琪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尹中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