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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河紫法民一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2-03-29

公开日期: 2020-02-04

案件名称

魏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魏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紫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2)河紫法民一初字第289号原告魏某,女,199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惠州市惠城区。被告郑某,男,198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紫金县。本院于2012年3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魏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钟金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查,原、被告于××××年××月××日在紫金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小孩。婚姻存续期间,无添置有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由于原、被告性格不合、爱好不一,常因家庭生活琐事争吵,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为解除婚姻痛苦,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准于原、被告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魏某与被告郑某自愿离婚。二、各自的日常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郑某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钟金香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罗宇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