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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昌执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2-03-2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宋志芳与姜莲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志芳,姜莲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昌执字第343号申请执行人宋志芳,山东省昌邑市。被执行人姜莲莲,山东省昌邑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昌邑市人民法院二0一二年一月十四日作出的(2011)昌民初字第195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申请执行人宋志芳与被执行人姜莲莲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向被执行人姜莲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姜莲莲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姜莲莲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有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200000元,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车辆损失险613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姜莲莲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有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200000元,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车辆损失险613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兴国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明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