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海民初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12-03-29
公开日期: 2020-02-2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与王传文、张井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井芬;王传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海民初字第569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住北海市北海大道鸿海大厦。 法定代表人韦强,该公司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华贵,广西宝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甲菊,广西宝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传文,男,195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 被告张井芬,女,195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与被告王传文、张井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不按规定向本院预交案件诉讼费用也不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廖慧翔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邹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