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德城民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2-03-29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邵连荣与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运河街道办事处芦庄村村民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连荣,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运河街道办事处芦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德城民初字第312号原告邵连荣,无业。委托代理人封永萍,山东德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运河街道办事处芦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振亭,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韩梓林,住山东省平原县城区祥和街*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邵连荣诉被告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运河街道办事处芦庄村村民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60元减半收取17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季 鹏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邓昭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