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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01882号

裁判日期: 2012-03-2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李金龙与陕西鹏凯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龙,陕西鹏凯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1882号原告李金龙。委托代理人陈先德,陕西省安康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陕西鹏凯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电子正街北山口村九组。法定代表人康国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龙与被告陕西鹏凯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按期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平利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