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执字第00212-1号
裁判日期: 2012-03-29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李聪妮与韦曲街办北里王村村委会、韦曲街办北里王村第四小组征地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聪妮,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北里王村村委会,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北里王村第四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长执字第00212-1号申请执行人李聪妮。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北里王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张国胜。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北里王村第四小组。负责人许仰元。本院在执行(2011)长民初字第352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李聪妮与被执行人韦曲街办北里王村村委会、韦曲街办北里王村第四小组征地款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申请执行人已全部领取(标的35069元),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1)长民初字第35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民利审判员 魏 华审判员 郑 潇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新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