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长执字第00212-1号

裁判日期: 2012-03-29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李聪妮与韦曲街办北里王村村委会、韦曲街办北里王村第四小组征地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聪妮,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北里王村村委会,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北里王村第四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长执字第00212-1号申请执行人李聪妮。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北里王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张国胜。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北里王村第四小组。负责人许仰元。本院在执行(2011)长民初字第352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李聪妮与被执行人韦曲街办北里王村村委会、韦曲街办北里王村第四小组征地款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申请执行人已全部领取(标的35069元),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1)长民初字第35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民利审判员  魏 华审判员  郑 潇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新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