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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西刑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2-03-29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陈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2)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杭西刑初字第272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因本案于2012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严丽华。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12)2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辽、代理检察员韩飞,被告人陈某及指定辩护人严丽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2年1月18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在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紫金港国际饭店应聘时,趁人不备窃得被害人袁能飞放在二楼海鲜池吧台上的诺基亚X7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424元)。2、2012年1月19日下午,被告人陈某至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全捷网吧浙大店员工宿舍,趁303房间无人之机,窃得被害人张某放在宿舍床铺边的东芝牌PSJ601SZ5N1EKX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980元)。案发后,赃物均被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发生情况报告表、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调取证据清单、辨认笔录、相关照片、人事档案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人吴某、李某的证言,被害人袁能飞、张某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月20日起至2012年6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吕后旺人民陪审员  傅炳林人民陪审员  茅荣伟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薛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