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民初字第896号
裁判日期: 2012-03-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邵某甲与严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甲,严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绍民初字第896号原告:邵某甲。委托代理人:余某某。被告:严某。原告邵某甲诉被告严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任高翔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某甲及委托代理人余某某、被告严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在绍兴县漓诸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结婚初期双方感情一般,但渐渐原告发现被告对家人十分冷漠,对父母不尽孝道,对子女不关心、不管不问。一天到晚只管自己搞迷信活动。双方已分床睡觉一年有余。2011年农历腊月初五双方又为琐事争吵、打架,夫妻感情早已破裂。故诉请: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两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1991年12月11日、××××年××月××日生育两女,取名邵某乙、邵某丙。婚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簿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依法受到保护。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好,且有二女,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婚后双方虽产生一定矛盾,造成夫妻间感情不睦,但并未达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程度。只要双方多从维护家庭稳定及有利子女健康成长角度考虑,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耐心沟通、相互尊重、相互体谅,相互信任,夫妻尚有和好可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邵某甲要求与被告严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任高翔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骆俊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