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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罗立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2-03-29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邱志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邱志成,石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罗立保字第250号申请人邱志成。被申请人石永。申请人邱志成与被申请人石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于201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石永驾驶的轿车一辆或价值1万元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石永驾驶的轿车一辆(被申请人向本院交纳1万元保证金后可以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起诉的,将自动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爱军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