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锦江民初字第1006号
裁判日期: 2012-03-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成都歌迷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成都歌迷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锦江民初字第1006号原告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馨。委托代理人马晓林。委托代理人赵春杨。被告成都歌迷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祖阶。委托代理人靳玉东。本院在审理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成都歌迷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陆岩林人民陪审员 张 瑾人民陪审员 王学彬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明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