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中法知民终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2-03-2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郭业希深圳市龙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知民终字第1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业希。委托代理人曹卫军,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蔓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本全,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深圳市龙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小斌。委托代理人吴惠新,广东巨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郭业希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市龙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1)深龙法知民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郭业希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郭业希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郭业希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75元,由上诉人郭业希承担,其余部分退还上诉人郭业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文 全审 判 员 蒋 筱 熙代理审判员 温 锦 资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卓春宇(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