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终字第00436号
裁判日期: 2012-03-29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2012)436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秀红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秀红,张晚岗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终字第004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秀红,女,198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黎城县人,路堡小学教师,住黎城县程家山乡八辿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晚岗,男,197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黎城县人,工人,住黎城县港口巷*单元*楼。上诉人郭秀红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2011)黎民初字第4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郭秀红于2012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郭秀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郭秀红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郭秀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贾治中代理审判员 张国刚代理审判员 秦 坤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景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