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霍民一初字第00483号
裁判日期: 2012-03-29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原告朱治才与被告算九刚、德安金鑫货运公司、太平洋财保九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治才,算九刚,德安县金鑫货运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霍民一初字第00483号原告:朱治才,男,1971年2月12日出生,安徽省霍邱县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余浩,安徽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算九刚,男,1972年4月16日生,安徽省安庆市人。被告:德安县金鑫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安金鑫货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运管所内,组织机构代码不详。负责人:不详。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九江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长虹大道258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负责人:不详。原告朱治才与被告算九刚、德安金鑫货运公司、太平洋财保九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当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朱治才及其委托代理人余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算九刚、德安金鑫货运公司、太平洋财保九江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治才诉称:2011年2月15日,被告算九刚驾驶赣G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105国道逆向行驶时与我驾驶的轿车相撞,致我轿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事发后,霍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下简称“县交警大队”)认定算九刚负事故全部责任。该起事故给我的车辆造成损失计29700元。肇事货车的所有人为被告德安金鑫货运公司并在被告太平洋财保九江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险。被告算九刚赔偿我16000元后,其余损失向上述被告索赔未果,现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车辆维修费、施救费计13700元并由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证明原告身份及具适格的主体资格。2、县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证明事故事实及责任划分。3、驾驶证、保单,证明肇事车的驾驶员的驾驶资格及肇事车投保有交强险、商业险。4、维修费、施救费发票及维修清单,证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为29700元。被告算九刚未作答辩。被告德安金鑫货运公司未作答辩。被告太平洋财保九江支公司未作答辩。审理查明:2011年2月15日2时10分,被告算九刚驾驶被告德安金鑫货运公司所有并投保于被告太平洋财保九江支公司[交强险及商业险不计免赔(责任限额为500000元),保险期间为2011年2月1日至2012年1月31日]的赣G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行驶至105国道999KM+400M时,逆向行驶与原告驾驶的皖NXXX**号轿车相撞,致原告轿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事发后,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算九刚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朱治才不负事故责任。原告因车辆维修、施救计支出29700元。另,被告算九刚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向原告赔偿16000元。原告为下余损失,索赔无果,致成本讼。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举证并经本院认定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对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算九刚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朱治才不负事故责任,本院认为该事故责任划分公正、客观,应予采纳。而依法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责任划分承担责任,而本案中被告算九刚驾驶的肇事车辆负全部责任且在被告太平洋财保九江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不计免赔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500000元),事发在保险责任期间,原告损失13700元应由该保险公司首先在交强险内赔偿2000元,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11700元,应由该保险分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依保险合同约定全额赔偿。被告算九刚、德安金鑫货运公司作为驾驶员及车辆所有人依法本应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太平洋财保九江支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足以承担赔偿责任,则上述其余二被告实际不再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朱治才损失计13700元;二、被告算九刚、德安县金鑫货运有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祖良代理审判员 高祖祥人民陪审员 王中彬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友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第二十三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