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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刑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2-03-2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童聪杰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聪杰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甬慈刑初字第10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童聪杰,绰号“阿杰王”、“矮脚王”,男,1971年10月12日出生于浙江省慈溪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慈溪市。1989年8月因犯流氓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91年8月因犯流氓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5年5月因犯流氓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1年6月因吸毒被强制戒毒三个月;2002年8月因复吸毒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4年10月因复吸毒被劳动教养二年六个月;2009年2月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0年8月3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0年8月3日起至2011年11月4日止。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被依法逮捕。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1)17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童聪杰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补充侦查为由,于2012年2月20日建议对本案延期审理,于同月29日建议恢复审理,本院均于同日予以同意。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童聪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3月初至同年5月16日,被告人童聪杰以营利为目的,伙同宋某、“阿雷”(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慈溪市掌起镇五姓点村蔡某兵(另案处理)的租房等处开设赌场,由宋某对赌场进行经营管理,叶某志(另案处理)负责坐桌角、吃配,范某荣(另案处理)提供辅助服务,招募“小光头”等人(均另案处理)为赌场望风,招徕倪某、胡某、丁某、徐某1、叶某、毛某、龚某等人以“硬牌牌九”形式进行非法赌博活动,从中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童聪杰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从中非法获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童聪杰系主犯。被告人童聪杰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童聪杰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辩称,赌场系宋某开设,其帮助宋某,是开设赌场犯罪的帮助犯;叶某志、范某荣是其介绍他们认识的。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初至同年5月16日,被告人童聪杰以营利为目的,伙同宋某(已判刑)、“阿雷”(另案处理)等人,在慈溪市掌起镇五姓点村蔡某兵(已判刑)的租房等处开设赌场,由宋某对赌场进行经营管理,叶某志(已判刑)负责坐桌角、吃配,范某荣(已判刑)提供辅助服务,招募“小光头”等人(均另案处理)为赌场望风,招徕倪某、胡某、丁某、徐某1、叶某、毛某、龚某等人以“硬牌牌九”形式进行赌博活动,从中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及本院依法调取,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同案犯宋某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笔录,供认:从2011年5月初开始,其在被抓的那个地方一共搞了十来场赌博,赌的是小牌九。一般晚上8点左右开始到10点左右结束。其在赌场除参与赌博外,也具体参与赌场的事务。平时赌场开始时,其会安排人将赌博用的桌子、凳子拿到赌场去,有时也会用电话打给一些喜欢赌博的有钱人,约他们来赌场,外面望风的“阿庆”、“小光头”等人也是其安排的,其负责场子里外的安全。叶某志在赌场负责洗牌、吃配、坐桌角抽头。范某荣做赌场里的杂务,搞卫生,帮忙叫一下她认识的喜欢赌博的人,还有照看一下抽头的钱箱。赌博的地方,是一个安徽人“小蔡”的租房,房东也知道这个地方是用于搞赌博的。从五月初至今,抽头只有10000多元钱。2.同案犯叶某志的供述笔录、辨认笔录,供认:从2011年正月初三或初四开始,其受童聪杰的安排,在童聪杰等人搞的赌场里坐桌角,负责洗牌、吃配、抽头。宋某维护赌场的秩序,安排人员望风、护场子,并布置赌场。童聪杰老婆的阿姨范某荣是4月份左右来赌场的,联系赌客,并负责将抽头的钱箱拎进拎出。“小光头”、“阿庆”等人在赌场望风,还有一个本地妇女及几个外地人在赌场放“高炮”。三个月来赌场基本上每天都在赌,偶然停几天,赌博的地点在换的,基本在五姓点村,被抓的那个地方大概搞了有10多场。基本是按照5%的比例抽头的,场子旺的时候能抽头2万元左右,平均下来赌场每场能抽头近1万元。2011年正月至今总的抽头有七八十万元。其在赌场拿了3万元左右的工资。其的工资有时是童聪杰给的,有时是宋某给的。其每次把抽头的钱放进铁皮箱里面,赌博结束后,由范某荣或者宋某拿到童聪杰家里,第二天也是由他们从童聪杰家里带到赌场去的,平时不赌博时就放在童聪杰家里。3.同案犯范某荣的供述笔录、辨认笔录,供认:2011年4月,其在五姓点村的赌场里赌博,输了点钱。在赌场放“高炮”的俞和萍叫其不要赌了,让其一起去赌场拿“花红”,其到赌场后,在赌场里见其外甥女婿童聪杰在,就问童聪杰赌场是不是他开的?童聪杰说赌场是他和别人合伙开的。其提出要来赌场帮忙,童聪杰答应了,其就开始在赌场里打扫卫生、烧水送茶,并负责携带存放抽头钱的铁箱子。叶某志在赌场坐桌角,负责洗牌、吃配、收取抽头的钱,平时赌场开始赌博前后赌具也是他负责携带的,同时还负责联系赌博的场地和人员。宋某在赌场负责维护秩序,另外还有“阿庆”等二三个望风的人。俞和萍和一个外地男子在赌场放“高炮”。赌博的形式是硬牌牌九,参与赌博的有倪某、胡某、国华医生、丁某等人,一般情况下每天抽头有近1万元。赌博结束后其将铁箱子带到童聪杰家里,之后童聪杰、叶某志、宋某会到童聪杰家里去分当天抽头的钱,然后按照当天抽头的多少,分给其300到500元不等的钱,其在赌场共获利4000多元。4.同案犯蔡某兵的供述笔录、辨认笔录,供认:2011年农历正月底,其在五姓村租了房子。大概半个月左右后的一天,“阿雷”打其电话,说晚上要在其家打牌,租场地的钱会给其。其没有办法,想想还有钱拿,就答应了。当天晚上大约8时许,“阿雷”带着一大帮人来其租房赌博,赌的是硬牌牌九,到了晚上10时许,他们就结束了。第二天,“阿雷”给了其200元钱。其家的赌场一共摆了十次左右,其拿了有2500元左右。赌场是“阿雷”、“矮脚王”和宋某合伙的,宋某是看场子的,“阿雷”是负责场地的,“矮脚王”是他们的老大,“阿雷”和宋某叫他“杰哥”,赌场放钱的铁箱是范某荣拎进拎出的。赌博一场下来抽头有几千元到1万元左右,多的时候2万多元也有的。5.被告人童聪杰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笔录,供认:2011年4月份,宋某和其商量过要在五姓点村搞个赌场以及范某荣、叶某志均参与赌场的事实。6.证人倪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证实:其知道童聪杰这个场子从春节以后就有了,地点都是在五姓点村里。到其等人被抓为止,几乎每天都有,童聪杰每天会到赌场去看一下。赌场的日常事务由宋某、叶某志和童聪杰老婆的阿姨(指范某荣)负责。宋某是这个赌场的具体负责人,每天都帮童聪杰管场子,实际上就是护场的头,宋某的手下就站在附近放哨,防止被公安抓,如果场子里赌博的人吵架的话,宋某会出面制止、摆平。叶某志主要负责牌桌上的事情,负责洗牌、吃配、抽头“吃草”。范某荣是场子里的勤杂工,帮赌博的人端茶倒水,并打扫卫生,还有就是盯着场子里的情况,特别是抽头赢利的情况,监督宋某和叶某志,直接向童聪杰负责。俞和萍是赌场里放高利贷的。赌场每场抽头10000元是最少的,几个月下来,40到50场赌是有的。7.证人胡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证实:赌场是童聪杰开的,赌的是硬牌牌九,场子的地方是不固定的,但不会出五姓点村范围。通常都是晚上8点多到9点左右开始,到晚上11点左右结束。童聪杰差不多每天都会来这个场子,来了之后,偶尔赌赌,不会逗留很长时间就走掉了。其是被范某荣叫过去的,范某荣是童聪杰老婆的阿姨,主要是负责场子里的一些杂务。场子具体是由宋某和叶某志负责,宋某在场子里维持秩序,叶某志是坐桌角的,负责洗牌、吃配、抽头,俞和萍是赌场放高利贷的。8.证人叶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证实:其曾在五姓点村赌场参与赌博,赌的是硬牌牌九,叶某志在赌场负责洗牌、吃配、抽头,宋某在赌场内参与赌博。9.证人毛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证实:其在五姓点村童聪杰的赌场参与赌博,其每次去时会看到他,他去赌场时也会赌的。安徽人宋某是童聪杰的徒弟,其每次去赌场,宋某都在的。叶某志在赌场里负责洗牌、吃配、抽头。10.证人俞和萍的证言笔录,证实:五姓点村的赌场是2011年4月初由“矮脚王”等人搞起来的,赌的是硬牌牌九,由“阿志”坐桌角,负责吃配、抽头,通常按照5%的比例抽头,一个晚上可以抽头5000至10000元。“小群”在赌场负责维持秩序,“矮脚王”老婆的阿姨负责送水、打扫卫生。其在赌场放钱赚利息。赌场外还有人望风。11.证人丁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证实:其和俞和萍一起去过五姓点村的赌场,其去的几次都是晚上8点到9点左右,玩一二个小时就结束了,赌博的人很多。赌场由宋某负责,叶某志负责赌桌上的洗牌、吃配、抽头,其输钱了就向和萍借钱,并支付给她利息。赌场抽头是按5%的比例进行的,抽头的钱放在一个铁皮箱里。其去的那几次,每场抽头数总在5000元上下。12.证人徐某1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证实:其从四五月份开始,曾多次到五姓点村里去赌小牌九。宋某、范某荣在赌场里经常出现,应该是和场子有一定关联。牌桌上负责吃配、洗牌、抽头的是叶某志。在赌场,其曾向俞和萍借过二万元钱。13.证人龚某的证言笔录,证实:2011年5月16日,其和“小国新”、“阿凯”、“阿敏”等人在掌起镇五姓村童家一户人家里面赌硬牌小牌九。其等人到的时候赌场已经有二三十个人了,赌场是童聪杰的,听说赌场从今年正月里开始的。“阿萍”在场子里“放炮”;“阿志”坐桌角、抽头;一个外地人是童聪杰的徒弟,也参与赌博的,场子好像也有份的;还有童聪杰老婆的阿姨,也参与赌博的,也有股份的。14.证人张某1的证言笔录,证实:其与蔡某兵是男女朋友关系,蔡某兵将租房作为场地提供给他人开设赌场。15.证人徐某2的证言笔录,证实:其与老乡到“矮脚王”的赌场,当时很多人在参与赌博,有几个四川人在放“高炮”。16.证人厉新凯的证言笔录,证实:2011年5月16日晚上,其与倪某等人到五姓点村一个房子里面,看见有很多人在打牌九赌博。17.证人张某2的证言笔录,证实:其与大舅子蔡某兵租住在掌起镇五姓点村,5月16日晚上看见楼下有人在玩牌,后被公安民警抓获。其等人的出租房里曾多次有人玩牌。18.证人林某的证言笔录,证实:其曾四五次去赌场卖香烟,女婿童聪杰与宋某、叶某志、“阿豪”长期在一起,每次有赌博,他们几个基本都在的,而且这几个人常常在童聪杰家里待着。19.证人余某、陈某的证言笔录,分别证实他们在五姓点村赌场看见有二三十个人在赌牌九的事实。20.检查笔录、浙江省预收(暂扣)款票据,证实:公安民警对五姓点村张某1的租房进行检查,在房子里发现一个铁皮箱子,经清点箱里有人民币12800元,并予以扣押。21.本院(2011)甬慈刑初字第1350号刑事判决书、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甬刑二终字第39号刑事裁定书,证实同案犯宋某、叶某志、范某荣、蔡某兵的判刑情况,以及同案犯宋某上诉称,赌场由被告人童聪杰开设的事实。22.本院(1995)慈刑初字第182号、(2009)甬慈刑初字第300号刑事判决书、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浙甬刑执字第2953号刑事裁定书、宁波市黄湖监狱假释证明书、宁波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甬劳教字〔2004〕第920号劳动教养决定书,证实被告人童聪杰的前科劣迹及假释等情况。23.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童聪杰被抓获的经过情况。24.身份证明,证实被告人童聪杰的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童聪杰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从中渔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提供的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能互相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童聪杰伙同宋某等人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童聪杰的相关辩解,不符事实,本院不予采信。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童聪杰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童聪杰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假释,实行并罚。被告人童聪杰的违法所得,应予追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浙甬刑执字第2953号对罪犯童聪杰予以假释的刑事裁定。二、被告人童聪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前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尚未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零二天。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3日起至2016年9月2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三、被告人童聪杰等人共同犯罪违法所得的人民币十万元,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倪  东  海人民陪审员 杨  法  弟人民陪审员 施  群  霞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范钧菲(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八十六条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