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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宝民初字第00273号

裁判日期: 2012-03-29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艾升玉与被告拓永丽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升玉,拓永丽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第00273号原告艾升玉,男,汉族,延安市宝塔区柳林镇。被告拓永丽,女,汉族,现住宝塔区市场沟村。本院受理原告艾升玉诉被告拓永丽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艾升玉于2012年3月2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艾升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升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由于撤诉,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艾升玉承担312.5元。审判员  杨慧军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杰 百度搜索“”